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案件时空
湘阴:男子缓刑考验期内贩毒  法院:撤销缓刑 数罪并罚
分享到:
作者:叶文成  发布时间:2022-03-21 10:00:32 打印 字号: | |

近日,湘阴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贩卖毒品案。因被告人禹某系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该院撤销了被告人禹某曾犯故意伤害罪宣告缓刑部分,对被告人禹某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与原犯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9年7月17日凌晨2时许,禹某酒后回家路过一楼住户丰某某家时,因琐事对丰某某心生怨气,遂敲开丰某某家房门对其辱骂、殴打,致其轻伤。案发后,禹某赔偿了丰某某损失并取得谅解。20201月9日,禹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湘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2020年1月20日至2022年1月19日。

2021年11月15日,禹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湘阴县文星镇自家租住房内,以人民币15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刘某贩卖了0.4克毒品甲基苯丙胺和半粒甲基苯丙胺片剂。2021年12月28日,被告人禹某被传唤到案。

湘阴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禹某明知是毒品仍予以贩卖,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禹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违法刑法相关规定的,原判刑法就不再执行。犯罪分子应当珍惜法庭给予的判处非监禁刑的机会,接受社区矫正管理机构的监督和管理,争取尽早改过自新、融入社会。


 

 
来源:湘阴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杨子旋

下辖法院

平江县法院 岳阳县法院 华容县法院 湘阴县法院 临湘市法院 汨罗市法院 岳阳楼区法院 云溪区法院 君山区法院 屈原管理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