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
2019年11月20日,钟某三兄弟将自家八层的房屋建设工程发包给余某,2020年4月,余某雇请单某从事砌砖工作。同年5月,单某经过一楼地面的地下室采光通风口时摔至地下室受伤,住院治疗后,产生一定的医疗费用。单某出院后,经鉴定为九级伤残,误工期180日,护理期90日,营养期90日,自鉴定之日起后段医疗费用预计18000元。各方就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于是单某将钟某三兄弟、余某起诉至法院,请求四被告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余某与单某形成劳务关系,单某在余某的授权范围内从事砌砖工作,单某所提供的劳务是被告余某承包工程的组成部分,在工作中需要服从余某的支配和控制。单某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余某作为接受劳务方,施工过程中未尽到必要的安全监管责任,应当承担与之过错相当的责任。
钟某等三人作为房主,将房屋建设工程发包给被告余某,在挑选承包人时,未了解余某是否有相应建房资质,未尽到谨慎义务,应当承担选任过错责任。单某作为一名有建筑工作经验的成年人,在经过通风口时忽视自身安全,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其本身存在过错。
最终,法院综合考虑各方当事人的过错及原因力大小,判决余某对单某此次受伤造成的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钟某三兄弟承担25%的赔偿责任,单某自行承担25%的责任。
法院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表示服从判决,未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