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0年3月22日7时40分许,原告张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由东往西从平江县木金乡公安村文家洞方向往木金乡公安村村部方向行驶,行驶至平江县木金乡公安村张家洞路段时,与对向行驶而来由被告李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张某、被告李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2021年4月6日,平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张某、被告李某应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因双方协商未果,原告张某将被告李某诉至法院。被告李某在收到法院副本后,亦向法院提起反诉,要求原告张某赔偿其因此次交通事故受伤造成的损失。
承办法官了解案件情况后,认为本案当事人驾驶的均是未投保的机动车,且双方均有损失,希望能够调解结案,化解双方矛盾。通过查阅案卷材料,承办法官发现双方主张的损失中均存在计算标准过高、部分赔偿项目没有证据支持等情况。故承办法官从诉请金额、双方的实际赔偿能力及关切点着手,重新计算双方的诉请金额,引导双方各退一步,缩小赔偿差距,最终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该案以调解方式成功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