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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江:山林纠纷重复起诉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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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梅鸿明  发布时间:2022-03-21 10:06:59 打印 字号: | |

近日,平江法院裁定驳回一起因山林纠纷而起的重复起诉案件。

刘某甲与刘某乙均系平江县某村村民,依法承包经营的山林相邻,且双方对各自林权证所描述的界址有上下山界争议。2019年11月,经乡林业工作站主持调解,双方就重新划界达成一致意见,共同到场竖立新界址桩。2021年10月,刘某甲就刘某乙在重新划界后属于他的山林内进行砍杂树烧窑的行为向本院起诉,要求判决刘某乙赔偿其财产损失20000元。

法院受理后发现刘某甲曾就同一争议问题、相同被告向本院起诉,要求“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财产损失暂定10000元”。法院曾出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了该项诉讼请求,当时刘某甲未提起上诉。现刘某甲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财产损失20000元”,属于重复起诉,因此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法官说法:重复起诉的认定标准是前诉与后诉的当事人、诉讼标的、诉讼请求均相同。构成重复起诉的,应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刘某甲、刘某乙作为当事人与前诉未变,诉讼标的仍是财产损害赔偿关系,诉讼请求是要求刘某乙赔偿财产损失,且刘某甲未提供证据证明前诉民事判决生效后有新事实发生,故构成重复起诉。本院作出驳回起诉裁定是“一事不再理”原则的适用,也提醒群众在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及时固定证据,依法维护自身权益,保障诉权得以充分实现。


 

 
责任编辑:杨子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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