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欧某与蒋某在非法同居期间,多次以各种理由向蒋某要钱,后两人因欧某未与妻子离婚事宜产生矛盾而分手,蒋某为追回欧某所花费钱财,经司法调解未果,遂诉至法院。
经法院审理查明,欧某与蒋某系同村村民。因双方都在广东务工,彼此来往加深,于2018年7月份确定恋爱关系,两人开始同居生活,然而此时欧某已有配偶。
两人共同生活至2020年2月初,因蒋某要求欧某与其妻子离婚未果,双方就此分开。两人同居期间,蒋某于2018年底给欧某20,000元用于还债,并多次通过微信转账给钱欧某使用。2019年12月,欧某写下保证,载明:“我保证过小年给蒋某40,000元(肆万元)”。蒋某现主张欧某应返还不当得利45,500元,其中包含保证中的40,000元和现金5,500元。
法院认为,不当得利是指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本案中,根据欧某的答辩及在进行司法调解时的笔录陈述,欧某出具保证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其承诺支付40,000元给蒋某,表明自身对获得了财产利益的认可。欧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与蒋某非法同居生活,有违公序良俗和家庭传统美德。而两人同居期间,蒋某给付欧某的40,000元亦远远超出生活必要开支的数额,欧某出具承诺保证予以返还,应遵循诚信原则,按约履行。
欧某辩称是因为要回归家庭,被迫写下的保证,不能兑现。法院认为,欧某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出具保证时受到胁迫。欧某作为一名拥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知晓出具保证后带来的后果,并应当承担其相应的责任。且蒋某已提供双方之间的微信转账记录,证实欧某在两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期间,多次向蒋某要钱,获取利益。应当认定其写下保证是对两人共同生活期间经济往来的结算。对于欧某的辩解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关于蒋某诉请的现金5,500元及利息,其提交的转账清单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难以达到证明目的,主张的利息亦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法院依法不予支持。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