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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楼区法院一审宣判黄某等四人敲诈勒索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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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程子民、何萌萌  发布时间:2022-03-28 14:32:47 打印 字号: | |

3月25日,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黄某举、李波、王敲诈勒索案,判决被告人黄某等犯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一年一个月不等刑罚,并处三万元到六千元不等罚金公安机关扣押及四被告人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11768予以追缴,并返还被害人;公安机关没收扣押的作案工具。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李举、李波、王玉均注册有微信公众号或红网账号,经常发布帖文,在岳阳网络界有一定影响力。2019年11月开始,被告人黄即通过发布、转发他人负面帖文或跟帖评论等方式,给相关单位或个人施加舆论压力,迫使四名被害人出资让其删除帖文。四名被告人相继认识后,在2020年8月至2021年3月期间,被告人黄纠集另外三被告人收集他人负面信息,并由被告人黄撰写帖文,通过其自己或被告人李波、王玉的微信公众号进行发布、炒作,由被告人李举与被害人委托的中间人“洽谈”,先后在华容县、岳阳楼区共勒索四名被害人价值9.6万元的财物,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黄为首,被告人李举、李波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此外,被告人黄、李波还对二条未经核实的信息通过撰写帖文,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该团伙在网络上故意散布负面信息,利用网络舆论对他人造成心理强制,而后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办理网络信息为由,要挟他人,索取财物,并实施寻衅滋事违法行为,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单独或纠集被告人李某举、李某波、王某玉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办理网络信息为由,要挟他人,索取财物,多次实施敲诈勒索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其犯罪特征、危害后果及造成的社会影响符合恶势力认定标准,应认定为恶势力犯罪团伙。其中被告人黄、李举、李波勒索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王玉勒索财物数额较大,四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敲诈勒索罪。在量刑时对被告人黄某、李某波实施寻衅滋事违法行为予以考量。综合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合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木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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