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汪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1月至4月间,汪某回父亲家吃饭时将其姐汪某香手机盗走、在他人家做客时将张某手机盗走、在麻将馆打牌时将刘某手机盗走,并套取到三台手机支付密码后,随即将盗得的三台手机全部交予其男友。汪某共计盗刷3名被害人微信内的余额40900元;经临湘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被盗的三台手机价值共计2510元。
案发后,汪某的家属已赔偿被害人刘某7900元、张某20000元、汪某香13000元的损失,并退还被害人张某、汪某香手机,取得了张某、汪某香的谅解。
另查明,汪某赔偿了被害人刘某手机损失1000元,并取得其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汪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案发后汪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汪某赔偿了被害人张某、刘某的损失,并均取得其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汪某被指控的第一次盗窃犯罪,系盗窃其近亲属姐姐的财物,并已获得其谅解,可以酌情从宽处罚。汪某多次盗窃,可酌情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汪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结合社区矫正机构的评估意见及被告人汪某的家庭实际情况,可对其宣告缓刑,并责令其接受社区矫正机构的管理和教育。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都说,害人之心不可有,在当前的法治大环境中,伸手必被捉。但同时,防人之心也不可无, 毕竟画虎画皮难画骨,知人知面不知心。“熟人作案”的案件不在少数,一方面,被害人对熟人疏于防范,另一方面熟人更熟悉环境,作案更容易得手。因此,大家在生活中对“熟人”也要保持一定的警惕。不要透露大额现金、贵重物品的存放位置,注意保护银行卡卡号、微信转账密码等个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