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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临湘:达成和解仍不还款 强制退保促案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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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曾梦子、戴兵  发布时间:2022-03-31 10:24:46 打印 字号: | |

随着保险的不断普及,商业保险层出不穷,有分红型、理财型及投资型等等。那么这类人寿保险法院可以强制执行吗?近日,湖南省临湘市人民在处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时,依法将被执行人李某名下的等额债务保险标的进行了强制提取,用于偿还申请执行人刘某的债务。

据悉,2019年5月,李某、曹某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刘某借款120万元,约定利息,并有某某公司作为保证人依法承担对李某、曹某未偿还的借款本息连带清偿责任。期间,刘某追回了大部分借款,还有45.7万元借款人均未归还。经刘某多次催讨未果后,其遂向临湘法院提起诉讼。临湘法院依法审理后判决李某、曹某及某某公司共同承担剩余借款45.7万元,并限期归还。判决生效后,其均未履行法定义务,2021年8月,刘某遂向临湘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第一时间通过线上的网络查询,显示被执行人曹某与负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某某公司账户上显示有部分资金,被执行人李某除名下仅一套房屋外,并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执行干警随即迅速采取行动,先在线上冻结曹某、某某公司的资金共计32.7万元;随后,执行干警与被执行人李某取得联系,希望其能主动清偿剩余债务13万元,经过一番沟通下,李某同法院说明,请求与刘某进行和解。在法院执行干警的组织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约定时间限期偿还剩余借款13万元。

随着还款期限越来越近,李某却迟迟不见行动,不但选择逃避,对执行干警的来电也是置之不理,临湘法院见状依法将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限制其高消费并对其房屋进行查封。正当案件一筹莫展时,执行干警再次对李某采取网络查询,却有意外惊喜,李某名下新增了几项理财保险投保的记录,执行干警立即前往保险公司,经调查核实,李某名下缴纳的保险均为理财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保单的现金价值属于投保人的财产权益,并非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因此,在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以被执行的保险,法院将依法强制退保,为申请人保障权益。随后,通过正常程序,法院依法将李某名下的等额债务保险标的进行了提取,用于偿还申请人刘某的债务。至此,该案件得以圆满执结。


 

 
责任编辑:木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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