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这不仅仅是一个口号,更是我们不能逾越的红线。近日,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交通肇事案,被告人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6月18日下午,刘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载乘李某等三人沿临湘某地段行使时,因驶入对向车道,与对向行驶由张某驾驶的小型汽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张某受伤,张某车内副驾驶座的乘客邹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刘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邹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刘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另查明,刘某与被害人邹某的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先行赔偿被害人近亲属41万元,邹某的近亲属对刘某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刘某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刘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刘某酒后驾驶机动车,酌情从重处罚。刘某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部分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刘某的认罪悔罪态度、犯罪情节及社会调查情况,可对其宣告缓刑,责令其接受社区矫正机构的管理和教育。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寄语:无论何时何地,我们都应该时刻警醒,驾驶车辆决不能怀着侥幸心理,一次违规驾驶可能会造成两家悲哀。因此,我们须时刻规范着我们的驾驶行为,远离酒驾,平安归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