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近期受理了一起信用卡纠纷案件。
2018年1月4日被告杨某向原告某银行平江支行申请信用卡一张并办理了信用卡分期业务,分期金额为10万元,期限为36个月,总费率为9.5%,双方约定:银行将根据约定的分期期数在账户对账单日将每期还款金额扣账并计入信用卡账户,杨某需在每月到期还款日前按期还款至该信用卡,直至付清全部款项为止。但杨某在按照约定还款一段时间后,开始出现逾期还款的情况,截止至某银行起诉时止,据该银行计算,杨某下欠信用卡本金48838.66元、利息19622.58元、违约金11985.26元。故某银行平江支行向法院起诉,要求杨某偿还信用卡下欠本金并按照信用卡领用合约支付逾期利息及违约金至全部本息清偿之日止。杨某到法院应诉后,对于欠款本金予以认可,但认为当时银行的工作人员只告诉他办理该业务每个月要还三千多块钱,让在哪里签字就在哪里签字,对于违约金与逾期利息等重要条款并未做特别说明和提醒,自己对于信用卡条款蚂蚁般大小的字也没注意看,自己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不应当承担如此高昂的违约金与逾期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杨某在原告某银行平江支行处申办了信用卡并办理了分期业务,该信用卡分期业务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合法有效,原、被告双方均应自觉履行合同义务。被告既已享受了原告提供的信用卡分期服务,就应每月按约履行还款义务,被告超期未还已构成违约,理应承担逾期还款给原告造成的利息损失。原、被告双方约定该分期业务手续费为9500元,分期期数为36期(即3年),其实质为贷款100000元借期三年所需支付的利息,折算成年利率即3.166%。根据《民法典》的公平原则,参照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法院依法酌情将被告贷款逾期后的贷款利率,确定为在借期内利率即年利率3.166%的基础上上浮40%确定,即按年利率4.4324%计算逾期利息。原告与被告签署的《某银行信用卡个人申请表》《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均系预先印制好的格式条款,且原告对收取利息、复利、费用、违约金等格式条款未明确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被告没有注意或者理解该条款,被告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法院对被告该抗辩理由依法予以支持。
法官提醒:我国现在步入经济快速发展的时期,人们使用银行卡及相关金融服务也越来越普遍,但在办理银行卡相关业务时普通民众要注意了解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合同内容,特别是违约后要承担的相关责任,在有疑问或者是不理解条款时大胆向银行工作人员询问,若发生纠纷后,认为发卡行在与持卡人订立银行卡合同时,对收取利息、复利、费用、违约金等格式条款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持卡人没有注意或者理解该条款,要积极的向法院主张权利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为正确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并于2021年5月25日起施行,其中第二条明确规定“发卡行在与持卡人订立银行卡合同时,对收取利息、复利、费用、违约金等格式条款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持卡人没有注意或者理解该条款,持卡人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对其不具有约束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发卡行请求持卡人按照信用卡合同的约定给付透支利息、复利、违约金等,或者给付分期付款手续费、利息、违约金等,持卡人以发卡行主张的总额过高为由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国家有关金融监管规定、未还款的数额及期限、当事人过错程度、发卡行的实际损失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