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件,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被告伍某的父亲伍某甲承包某某项目的木工。2017年,原告肖某某在该项目做木工。经原告催讨,2019年1月31日,被告伍某以木工组组长的身份向原告肖某某出具了一张《工资欠条》,内容如下:“肖某某五里牌工地某某项目部点工工资伍仟元整(5,000元整),在2019年端午前付清”。被告伍某出具后没有付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起诉被告支付劳务报酬应以原告与被告存在劳务关系为前提,原告应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劳务关系。原告肖某某与被告伍某之间不存在劳务关系,故原告肖某某主张被告伍某支付劳务费用,其请求的被告主体不适格,本院不予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