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康王法庭审理了一起养子诉八十岁养母的继承权纠纷案件,一审判决确认原告李某某享有被告胡某某在征收补偿款中10万元的份额。
经审理查明,李某甲系岳阳市某厂职工,居住在该厂的公租房屋。1974年,李某甲与胞弟李某乙、弟媳张某商议,收养其第四子李某某为养子,并于1986年10月15日在岳阳市公证处对收养关系进行了公证。1988年,李某甲与胡某某(1943年出生)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2010年李某甲去世。因周边棚户(旧城)区改造需要,2021年4月21日,胡某某就上述房屋征收事项与拆迁安置服务中心签署了《征收补偿协议》,协议约定各项款项相抵以后,该房屋的补偿征收款为40.3669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李某某与李某甲于1974年形成养父子关系,和婚生子享有同等的权利。原告对涉案房屋系李某甲与胡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不持异议,故本院确认该涉案王五为李某甲与胡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涉案房屋的产权为夫妻各占一半。李某甲过世没有遗嘱,按法定继承办理。涉案房屋的征收款共计403,669元系李某甲与被告胡某某的共同财产,其中李某甲占有征收款的一半的份额为201,834.5元,该部分应当作为李某甲的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李某甲的配偶胡某某与养子李某某作为李某甲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对该部分征收补偿款201,834.5元均等的享有权利,原、被告各继承征收补偿款201,834.5元的1/2,故对于原告要求确认原告享有养父李某甲在原机瓦厂的住房(编号GJ05-201)的征收补偿款中10万元的遗产份额的诉讼请求,系其权利处分,法院予以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