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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溪:财务操作失误,重复发放员工工资——法院判决被告返还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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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综合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2-04-11 14:21:20 打印 字号: | |

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务人员因工作失误,重复发放了员工刘某某10月份的工资7383元,近日,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这起不当得利纠纷。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6月间聘请被告刘某某从事维保工作。根据原告工作人员与被告刘某某于2021年10月29日的微信聊天记录,双方一致认可刘某某截止2021年10月份的工资已结清。2021年12月1日,原告通过网银又向刘某某支付了工资7383元。当天下午,原告工作人员发现后通过微信告知刘某某重发了2021年10月份工资,但刘某某在微信中没有回应,也没有退回重发的工资款,原告遂诉至法院。被告刘某某在庭审中提出:其在从事原告聘请的工作时出现中毒现象,原告未予补偿;10月份以后所付款与工资无关。

法院认为,根据原告工作人员与被告刘某某于2021年10月29日的微信聊天记录,双方一致认为刘某某截止2021年10月份的工资已结清。双方在上述微信聊天记录中的意思表示清楚,被告所称10月份以后所付款与工资无关的观点明显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应当认定原告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2021年10月29日前已付清被告刘某某截止2021年10月份的工资。2021年12月1日,原告通过网银向刘某某支付的工资7383元属重发2021年10月份工资。被告刘某某对此构成不当得利。原告提出返还不当得利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至于被告刘某某在从事原告聘请的工作时是否出现中毒事件属另一法律关系,不属本案审理范围。综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法院最终判决刘某某将不当得利7383元返还给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官提醒:

所谓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或者合同上的充分根据,使他人受损而自己获得利益,由此引起利益所有人与不当得利人之间的一种债的关系。简单来讲,就是一方获取了另一方利益,却没有任何依据,该利益就是不当得利。本案中,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务人员因操作失误导致重复发放刘某某10月工资,刘某某额外获得了一笔10月份工资,符合不当得利的情况,应当予以返还。


 

 

 
来源: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木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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