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判决被告余某限期返还原告朱某不当得利款6万余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朱某请托余某为当兵归家的儿子帮忙安排正式工作,余某以需要活动经费为由向朱某收取费用14万余元,并向朱某出具收条一张,收条载明:事情未办成全额退款。后余某未将朱某的儿子工作安排好,朱某要求其退款,余某便于2019年11月5日退款2万元、2019年12月17日退款6万元,现尚有6万余元未退还。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本案中,余某收取朱某活动经费14万余元,没有法律依据,应将相应的费用予以退还,现已退还8万元,尚有6万余元未退还。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不当得利款6万余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