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案件时空
湘阴:农村男自学考证外出务工多年  种田妻子离婚获家务补偿
分享到:
作者:杨雪飞  发布时间:2022-04-11 14:41:38 打印 字号: | |

    城市里的全职太太、家庭煮夫离婚可获家务补偿,那么农村妻子独自种田有收入、在家务劳动中付出较多,离婚时能否主张经济补偿呢?近日,湘阴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离婚纠纷案,婚姻期间丈夫学习深造、外出务工多年,妻子在家独自种田,在家务劳动中付出较多,法院对妻子主张经济补偿的请求予以支持。

    汪某(男)与易某(女)于1989年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子一女,现子女均能独立生活。婚后双方在自有宅基地建了一栋二层楼房。因双方自2011年一直处于分居状态,夫妻感情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汪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离婚,并依法分割共同财产。

    易某同意解除与汪某的婚姻关系,易某认为,因汪某在婚姻期间自学考证、外出务工多年,自己独自种田赚钱、抚育儿女、负担家庭日常开支赡养老人等所有家务劳动。汪某在家自学考证期间,自己从财产及人力上予以支持,现汪某取得监理证书多年,工作及收入均呈现较好趋势,汪某要求离婚,应放弃家庭财产且给付她补偿。因此,易某请求法院判令家庭财产全部归她所有,并给付家务劳动补偿20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汪某与易某于1989年登记结婚,2005年至2010年期间,汪某参加自学考试,并相继取得大专、本科学历,考取监理证书。2011年汪某外出务工,夫妻双方开始分居。后汪某与婚外异性保持不正当关系使夫妻关系日益恶化。庭审时,汪某处于无工作状态。

    法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现汪某要求与易某离婚,易某表示同意,法院予以确认。关于共同财产分割,婚姻期间自建的房屋,根据房屋现有价值、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及房屋所在集体经济组织等情况,综合汪某某经常在外务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等因素,同时从照顾弱者角度出发,法院认定房屋归易某所有。关于易某主张的经济补偿款,法院认为,汪某在与易某婚姻存续期间,部分时间在完成个人学业进修及能力提升,易某为养育儿女、赡养老人、协助汪某自学考证负担了较多义务,现易某主张经济补偿,于法有据。

    最终,法院判决准予汪某与易某离婚;婚姻存续期间自建的房屋归易某所有;汪某给付易某经济补偿款5万元。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该案的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财产表现形式呈现多样化,有形财产已不能涵盖夫妻共同财产所有内容。家务劳动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积累的重要基础,其自身独特的价值日益受到重视。夫妻中负担较多家庭义务的一方,有权请求离婚经济补偿。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本案中,汪某在婚姻期间,部分时间用于完成学业、自我提升,最终获得事业发展,是易某在照顾子女,家庭劳动中付出较多时间、精力,提供家庭生活保障而获得的。现双方离婚,汪某应该给付易某家务劳动经济补偿。经济补偿的数额,根据汪某因婚姻期间完成学业、考取证书所获得的自我发展空间、收入水平等综合因素考虑,易某主张的家务劳动补偿,合理合法,法院予以支持。

民法典引入家事劳动评价理论,完善家务劳动补偿法律制度,保障从事家务一方当事人在离婚时的经济利益和人格尊严,让家庭弱势人员拿起法律武器积极维权,促使离婚经济补偿制度趋向实质正义,对于稳固家庭关系、保障弱势群体、维护男女平等、推动社会进步有着巨大的积极作用。


 

 
来源:湘阴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木易

下辖法院

平江县法院 岳阳县法院 华容县法院 湘阴县法院 临湘市法院 汨罗市法院 岳阳楼区法院 云溪区法院 君山区法院 屈原管理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