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中的小情侣未婚前在一起共同居住、生活的情况并不少见,在共同生活中日常开支必不可少,双方均承担了生活开支或转账给付对方款项的情况也是常有的事。但若双方分手,恋爱期间的这些开支如何认定呢?一方是否有向给付方返还的义务呢?湘阴法院近期审理了一起该类案件。
原告袁某(女),于2015年底与被告刘某(男)开始确立恋爱关系,共同居住在被告家里。恋爱期间袁某分多次通过微信陆续转账给刘某共计6万多元,刘某也多次陆续转账给袁某7万多。后双方正式分手,分手时,袁某要求刘某将她在恋爱期间转给刘某的钱还给她,刘某便向袁某出具了一张4万元的借条,载明“今借到袁某款项肆万元整(小写40000.00元)”。出此条据后,刘某未转款,袁某遂诉至法院。刘某称他与袁某之间并无借贷,此条据载明的是恋爱期间的开支款项,且他支出和转给袁某的费用更多,他无还款义务。
一审、二审法院均认为,原、被告双方在恋爱和共同生活期间互有经济往来,不能确定双方的往来转款系出借款项,即双方达成借款的合意不明确。但从两人因故分手时开始,且根据刘某提交的与袁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分析说明,双方在分手时袁某主张了权利,至刘某向袁某出具借条时,说明双方之间达成了借款合意,系对以前行为的追认和结算,且已经交付,故借贷关系自刘某出具借条之日起即成立。并判决刘某按借条载明的数额向袁某还款4万元。
近年来,因分手费引发的纠纷案件越来越多,有的属于真实的民间借贷,有的属于披着“借贷”外衣的有争议之债。本案看似像“分手费”,但实则是从“恋爱期间开支”转化为“借贷”关系而产生的债务。该案最终判决借条出具人承担偿还责任,厘清了“恋爱赠予”“分手费”与“借贷”的实质性区别,起到了法治和道德层面的双向教育、引导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