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和睦的邻里关系对于社区和谐、社会和谐有着重要作用。而现代人生活节奏紧张,邻里走动少,难免会发生一些摩擦,甚至引起争吵、纠纷。近日,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就一起邻里妨害纠纷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1月10日,刘某购买了临湘某小区13栋3层某套房屋;2015年6月15日,方某、李某两人购买了该小区14栋101-105上下两层的商铺,该商铺与刘某所住房屋相邻。某天,在未经方、李二人允许的情况下,刘某擅自将自身房屋南侧的墙拆除后,安装上大门,直通往方、李二人所处商铺的房屋楼顶,将该房屋楼顶作为其露天阳台使用并修建了四个花池(现已拆除三个)。刘某的行为导致了方、李二人的屋顶积水并漏水,为解决漏水原因,二人多次请人维修,因无通道上屋顶,二人经请示物业公司同意后,随即在自己的屋顶开孔以方便上下维修。但在施工时,却遭到刘某的多次阻拦,为维护自身权益,方、李二人遂向临湘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刘某的住宅虽与方某、李某商铺屋顶紧密相连,但其并不能证明对方某、李某商铺屋顶享有产权,且其私自对房屋开有门洞,并在方、李二人商铺屋顶上修建花池的行为,已造成方某、李某商铺屋面长期积水,对二人的生活存在一定的影响,现方某、李某要求刘某将花池拆除并清理干净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方某、李某屋面出现渗水,二人对屋面进行维修是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刘某不应当妨碍。刘某在没有证据证明争议房屋屋顶享有所有权的情况下,方某、李某只要未在该屋顶从事非法活动,且不影响刘某生活的情况下,刘某无权制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之规定,相邻双方应当相互团结,不应妨碍对方的生活。方某、李某对自己房屋对应的屋顶进行使用、管理、维修等合法活动符合情理和法律,任何人不得非法干涉和阻碍。法院最终判决刘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拆除修建在某小区14栋商铺屋顶的花池并清理干净;方某、李某在与二人商铺对应的屋面上从事维修、使用及合法管理等活动,刘某不得妨碍。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