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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县:斥资购买理财保险 依法提取案件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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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柯伍  发布时间:2022-04-18 09:46:51 打印 字号: | |

近日,岳阳县人民法院通过划扣被执行人的商业保险现金价值,成功执结了一起借贷纠纷案件,依法保障了胜诉人的合法权益。

2020年6月15日,陈某甲、陈某乙向某信托公司借款50000元并约定利息,陈某丙作为担保人在借款合同上签字。次年4月26日,某信托公司将债权转让给某管理公司,并向陈某甲、陈某乙及陈某丙三人送达了相关债权转让通知。债权转让后,上述三人多次逾期还款,某管理公司催讨无果,遂将三人诉诸法庭。岳阳县法院依法判决三名被告向某管理公司偿还相应本金及利息。判决生效后,三名被告均未履行还款义务,某管理公司当即向岳阳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承办法官收案后多次联系三位被执行人,催促他们尽快履行还款义务,然而他们均拒不履行,承办法院遂对三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查询,发现三名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余额均不足以清偿借款,案件一时陷入僵局。

通过不断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承办法官最终发现陈某丙名下购买了大额理财保险,遂赶到保险公司对该笔保单予以冻结,随后多次联系陈某丙,告知其保单已被冻结,提醒他尽快履行还款义务,否则法院将强制提取该笔保单的现金价值。然而经过多次沟通,陈某丙依旧不履行还款义务,承办法官决定采取强制措施,依法提取了该笔保单的现金价值,案件顺利执行完毕。

法官提醒:被执行人若购买了万能型、分红型保险,保单本身具有储蓄价值,是属于投保人依法享有的财产权,且该财产权在法律上不具有专属性,因此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中有关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被执行人的财产范围。随着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系统的完善,被执行人企图通过购买保险达到逃避执行的目的越发不可取,该类保险不会是被执行人躲避债务的“藏身处”。

 

 
责任编辑:木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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