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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江:【为群众办实事示范法院创建活动】男子网购“外婆菜”要求十倍赔偿,法院查清事实后驳回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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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春燕  发布时间:2022-04-18 10:00:51 打印 字号: | |

在网上购买产品七天内未退货,以卖家出售未经许可生产的产品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十倍货款的赔偿,能否获得支持呢?近日,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

2021年9月下旬,吴某从购物平台上花费690元购买了某公司经营的“湘西外婆菜”50份,某公司依据“买1份发2份,买2份发4份”的约定,向吴某发货125份。该“湘西外婆菜”的外包装上标注有生产企业、生产地址、生产日期,系由某食品加工厂生产,允许七天无理由退货。吴某收到后没有退货,而是以该公司经营出售未经许可生产的产品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十倍货款的赔偿。

经法院查明,2021年1月,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绥宁县壹品湘食品加工厂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允许该生产者经营食品类别为速冻食品,蔬菜制品的产品,同时在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中的食品类别中对蔬菜制品进行分类后的类别名称为酱腌菜,品种明细为调味榨菜、酱渍菜、盐水渍菜,其他(手工烤笋)。

该院经审理认为,某公司销售的外婆菜,由绥宁县壹品湘食品加工厂生产,该厂具有生产酱腌菜的食品生产许可,同时在商品的外包装上标注了生产企业、生产地址、生产日期以及产品名称、配料、食品添加剂等,某公司尽到了查验义务,不属于吴某所称的出售未经许可生产的产品,同时吴某并未提供证据证实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也没有证实该食品存在缺陷且因该缺陷造成了吴某受损的事实,故此不能认定该商品存在产品质量问题,该案不属于产品责任纠纷,应属于买卖合同纠纷的范畴。

吴某与某公司通过购物平台订立买卖合同,吴某向某公司支付了货款,某公司依约向吴某发放货物,属双方意思自治,双方订立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成立。吴某并未向某公司主张解除合同,故其请求退还货款的理由不能成立。吴某在食用该商品后,并未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故其要求某公司十倍赔偿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木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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