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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江:【为群众办实事示范法院创建活动】建设工程虽未经竣工验收,建设方擅自使用后仍应履行继续付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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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杰  发布时间:2022-04-18 10:01:45 打印 字号: | |

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依法处理了一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法院最终支持了原告乙公司的诉请,判决被告甲公司支付工程款300000元。

甲公司通过邀标的方式将所属办公楼的地下工程发包给乙公司施工。在乙公司施工过程中,因双方发生矛盾,乙公司在未完成所有施工项目的情况下提前退场,甲公司将剩余工程交由他人完成。就乙公司完成的工程部分,甲、乙公司的项目负责人进行了汇总结算,在扣除部分费用后,双方项目负责人确认甲公司需向乙公司支付工程款300000元,双方在结算书上签字确认。后因甲公司未支付工程款,乙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支付工程款。甲公司辩称乙公司未取得建筑施工相关资质,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并且结算书公司没有盖章,乙公司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乙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双方对涉案工程进行施工的事实没有异议,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乙公司未向院提交相关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双方之间形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甲公司虽然抗辩认为乙公司没有施工资质且施工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其并未向院提供证据,并且乙公司完成的部分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但甲公司已经交付使用。故法院认为甲公司的抗辩意见不能成立,判决甲公司继续支付乙公司工程款300000元


 

 
责任编辑:木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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