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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楼区:6岁小孩在小区内被麻绳绊倒,谁来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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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钰婷、周寒依  发布时间:2022-04-22 11:34:25 打印 字号: | |

   6岁小孩在小区楼下玩耍,被其他业主搭系在绿化带的麻绳挂倒,当场摔倒在地受伤。近日,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审刘某某诉被告某房地产服务有限公司、梁某某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判决被告梁某某对原告损失承担90%的赔偿责任,被告某房地产服务有限公司对梁某某的赔偿责任承担30%的补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发当晚20时许,刘某某在楼下玩耍,经过绿化带时,被梁某某搭系的麻绳挂倒,当场摔倒在地,后脑左侧深皮下挫伤流血。事发后,原告家属立即将原告送往岳阳市一人民医院急诊科进行清创缝合。拆线后,伤口呈现瘢痕、疤痕状态。原告监护人曾多次与二被告协商赔偿事宜,均未果,原告故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原告所住小区单元一楼入口左侧绿化带长期以来均无绳索栓系,多有业主自此通行或小朋友在此嬉戏,又因此处系绿化带,夜晚视线不甚良好,被告擅自在此树木间栓系麻绳的行为,一定程度上对夜间通行的人或在此玩耍的小朋友增加了危险来源,故其对原告损害发生具有重大过错,且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物业服务公司,对于该不合理搭建绳索的行为有义务加以有效制止或拆除,但其显然在发现案涉绳索后并未进行有效制止或拆除行为,没有履行其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具有一定过错,且与原告受伤之间具有间接因果关系,故其在梁某某赔偿不能的情况下,应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本案原告事发时尚未满6岁,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应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原告受伤地点在绿化带内,不属于正常通道,服务公司已在绿化带内设置了标语提示业主不要从绿化带穿行,原告监护人在事发时未对原告在绿化带内嬉戏的行为进行有效约束或随行看护,未妥善尽到相应监护职责,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可减轻其他侵权人的部分责任。结合具体案情,法院故依法酌情认定被告梁某某对原告损失承担90%的赔偿责任,原告自行承担10%的责任。被告某服务公司对梁某某的赔偿责任承担30%的补充赔偿责任,其承担相应补充责任后,可向梁某某追偿。


 

 
责任编辑:木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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