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被告人陈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没收其违法所得三万七千元,上缴国库。
2018年下半年,被告人陈某与殷某、李某等人在岳阳县张谷英镇某村租用土地开办建材公司,该公司在未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以下简称同意书)的情况下占用林地1.5亩,被岳阳县林业局行政处罚,后因建材公司无法办理用地手续,陈某等人解除合伙关系。由于陈某发现该片土地砂石含量较高,遂在未办理同意书的情况下,于2020年下半年至次年6月期间在该地采挖土方,破坏了该处土地表土层和原始林木。2021年12月初,陈某得知岳阳县另一处土地砂石含量较好,于是租下此处山林,并在未办理同意书的情况下,雇请挖机、劳力在该处采挖土方。
经鉴定,陈某在本案案涉两处占用林地面积共0.9021公顷(13.53亩),地类为林地,林种为防护林,森林类别为公益林,山体原有地貌均已发生变化,原有土层不复存在,原有植被已严重破坏。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13.53亩,改变林地用途,造成林地大量毁坏,数量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告人陈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缴违法所得等相关情节,依法可以从宽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