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案件时空
平江:【为群众办实事示范法院创建活动】借款约定“息转本”能否认定有效?
分享到:
作者:梅鸿明  发布时间:2022-04-22 11:49:20 打印 字号: | |

程某与陈某系叔侄关系。2013年正月,程某因资金周转向陈某借款60000元,双方约定月利率1.5%,并同意将利息结算计入借款本金。此后,双方存在四次息转本的行为。2018年1月22日,双方进行最后一次息转本结算,并由程某出具本息合计金额为167080元的借条,此借条未约定利息。重新出具借条后程某向陈告偿还80000元,此后未再还本付息。陈某催讨无果后诉至平江县人民法院。

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发现双方争论焦点在于程某认为陈某收取复利,赚取高额利息,故心有不平,不愿还本付息。对此承办法官首先向双方阐明民间借贷满足条件的情况下可以息转本,但不保护复利的规定。随后法官基于本案事实确认双方前期借款月利率为1.5%,未超过合同成立时的法定利息保护标准年利率24%,故双方可息转本并重新出具借条。但同时由于程某在息转本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了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的法定利息保护标准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故承办法官依法对本案息转本后应支付的本息之和予以核减。最终承办法官作出程某偿还陈某借款33100元的判决。对此,双方均表示认可判决,感谢法官查明事实,厘清款项,两人握手言和。


 

 

 

 
责任编辑:木易

下辖法院

平江县法院 岳阳县法院 华容县法院 湘阴县法院 临湘市法院 汨罗市法院 岳阳楼区法院 云溪区法院 君山区法院 屈原管理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