摄影店经营不善,拖欠员工工资被起诉,日前,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审结这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
原告陈某某于2017年5月至2019年7月在被告张某华经营的婚纱摄影店从事后勤工作,因摄影店经营不善,张某华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拖延发放陈某某3个月工资共计6000元。其后,该摄影店更改法定代表人为张某某,并对摄影店进行更名。为了追索劳动报酬,陈某某将该摄影店诉至法院。
该院经审理认为,劳动者付出劳动依法享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力,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报酬的,可以要求支付价款或报酬。陈某某与婚纱摄影店形成劳动合同关系,陈某某在摄影店工作期间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劳动者工资。摄影店拖欠陈某某工资6000元,有摄影店负责人张某华与陈某某微信聊天记录确认,张某某应当承担支付工资责任。虽摄影店进行了更名和更换了法定代表人,但原权利和义务应由更名后的摄影店承继。在起诉之后,摄影店已支付陈某某2280元,还需支付工资3720元。故该院判决摄影店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陈某某支付劳动报酬3720元;张某华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