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的夫妻,什么都可以分得清清楚楚,唯独孩子除外。近日,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就一起离婚纠纷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8月,覃某与余某在临湘市民政局登记结婚。2010年10月生育大儿子小磊,2017年11月生育小儿子小俊。由于性格不合,双方经常发生争吵。自2019年2月起,覃某与余某双方分居至今。直至2022年3月,覃某向临湘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原告覃某与被告余某因性格不合,双方经常发生争吵,且分居时间较长,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该院判决准许原、被告离婚;婚生子小磊由被告余某抚养,婚生子小俊由原告覃某抚养,双方各自负担抚养费,原、被告对孩子均享有探视权。
法官说法:近年来,我国离婚率不断创新高,离婚案件中最大受害者通常是未成年人。在积怨较深、矛盾较大的离婚案件中,未成年子女往往被父母作为要挟、牵制,甚至是攻击对方的工具,一方拒绝对方探望子女的情况屡见不鲜。本案中,余某担心双方离异后,覃某会拒绝自己探视小孩,遂从头到尾拒绝露面、拒绝沟通,甚至面对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也拒不到庭。虽然余某的担心并不是空穴来风,但其实,通常情况下,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是正常享有探望的权利的。只有在法庭审理案件后认为进行探视会严重危害子女的身体、精神、道德或感情的健康时,才会拒绝授予无生活监护的父母一方探视权。如在探视小孩过程中,无缘遭到另一方的拒绝和阻拦,是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