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圆满调解一起朋友间因欠债未还发朋友圈辱骂引发纠纷的名誉权纠纷案。
刘某与谢某系朋友关系,谢某邀请刘某去其表哥的茶楼棋牌室玩牌,刘某手气不佳输了十几万元,其中包括向谢某借的六万元。事后刘某偿还了谢某4万元,剩余2万元一直未偿还。谢某索债无果后通过微信群聊、朋友圈等网络社交平台散播有关刘某的“寻人启事”,曝光刘某私人信息,称刘某“无信无义、欠钱不还”,甚至在朋友圈公开发布带有侮辱性的文字。刘某认为谢某的行为损害其名誉,便将谢某诉至法院,要求谢某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当众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5000元。
承办人了解事情原委后,向谢某释明其索要债务可以通过向法院起诉等合法途径,而不能通过微信群聊、朋友圈等公开发布侮辱性言辞,其行为已经侵害了刘某的名誉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谢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表示希望与刘某和解,为刘某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在法官的劝说下,刘某也表示双方之前是朋友,自己一直欠债不还才导致谢某采用极端手段,只要谢某向其道歉,为其恢复名誉,可以不要求精神损失赔偿。至此,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谢某在其微信朋友圈和微信群向刘某公开道歉,时间不少于三日,刘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若他人侵害自己的合法权益,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而不能以侵害他人名誉权的方式解决问题,否则有理变无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