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件。此案在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发现双方之间由于共同生活多年,所购置的共同财产繁多,案件复杂,为充分解决案件矛盾及维护好当事人权益,法官在多次调解无果后,最终依法作出判决。
吴某与其前夫共同生育一女、一子。后吴某前夫病逝。2008年吴某与冯某经人介绍相识,并开始同居,两个子女随双方一起生活。现吴某认为由于冯某的原因,导致无法继续相处,故起诉要求依法分割同居期间创造的财产。法院审理后查明原、被告共同购置生活用品20余件,期间冯某还因交通事故获赔近20000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共同购置的财产属于共同财产,应依法平等分割,而冯某因交通事故获赔的钱款应属于冯某个人所有。冯某另主张现与吴某共同居住的房屋应依法分割或保证其永久居住权,法院查明该房屋系政府安置给吴某及吴某的两个子女共同居住,另冯某本人也有政府安置的一间房屋,故依法对冯某的主张不予支持。为争取化解各方当事人的矛盾,同时考虑冯某对原告吴某家庭、子女的付出,法院多次进行调解,原告吴某表示自愿对冯某多年的付出补偿50000元。据此,法院在调解无果后,就各方的权益考虑,依法判决原、被告同居期间共同创造的财产归吴某所有,由吴某依法支付冯某相关财产分割款,同时返还冯某因交通事故获赔的赔偿款,并支付冯某经济补偿款5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