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恋爱期间生下孩子,同居男友却以“孩子未落户其名下”为由不履行抚养义务,女子以幼儿名义将其生父告上法庭,要求支付抚养费。日前,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依法判决由生父华某某从2021年1月1日起按每月1500元标准支付非婚生子王某之的抚养费直至其成年。
王某某(女)与华某某(男)于2014年同居,同居期间两人在未领取结婚证的情况下,生育一子,取名王某之。后两人因感情破裂分手,双方对孩子抚养权问题产生争执。2020年5月,经司法所调解达成孩子抚养权归王某某并改名华某程;华某某可以探视且承担每月按时支付1500元抚养费至孩子十八岁的调解协议。华某某支付了自2020年5月分手后至12月的1500元抚养费,后以孩子未能改姓“华”且户口未能转移至其名下,拒绝支付抚养费。
该院经审理认为,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原被告在分手后,就孩子的抚养问题进行了调解,双方自愿达成了一致意见,应当共同遵守。现华某某因孩子未能改姓“华”且户口未能转移至其名下拒绝支付抚养费的行为严重违反协议,属于违约行为。华某某可在务工回来后自行办理迁移手续,王某某应予以配合。故该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