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审理了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
经审理查明,2021年8月15日凌晨,被告人刘某饮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搭载朋友行驶至岳阳市岳阳楼区南辅道路段时与广场岗亭、广告牌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建筑物受损的交通事故,后被岳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岳阳楼大队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刘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58.5mg/100ml。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mg/100ml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133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被告人刘某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属从重处罚情节。
今年3月31日,湖南省高院联合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召开线上新闻发布会,通报《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进一步明确了从重和从轻处罚的情形,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实践提供了有效指引,《会议纪要》明确了12种不得适用缓刑的情形。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醉酒驾驶机动车,无该12种情形,结合其认罪悔罪态度、出资修复损坏的建筑物、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等情节,判处其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
法官寄语:酒精会使驾驶人的视力下降,视野变窄,判断能力减弱,醉酒更容易造成驾驶人情绪、行为失控。希望各位驾驶人员以案为鉴,尊重和善待自己及他人生命,切实提高交通安全意识,使“酒后拒驾”成为大家自觉遵守的文明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