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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楼区:首次适用小额诉讼程序集中审结知识产权系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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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胡波  发布时间:2022-05-07 10:16:15 打印 字号: | |

    为落实知识产权审判多元共治,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积极探索对批量维权的商标权、著作权的案件进行类型化、要素化审判,以判促调,缩短审理周期,并积极探索对部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且诉讼标的低于本省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知识产权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

近日,该院在审理在中国少年儿童新闻出版总社有限公司、新经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青年出版总社有限公司分别诉我市相关书店、精品店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批量维权案件中,原告主张,被告应当立即停止销售相关侵权书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20000元。

法院认为,相关原告依其与相关权利人以签订出版合同,取得《创业史》《怪物大师》《植物大战僵尸》《荒野求生《林汉达中国历史故事集》(珍藏版)与《长袜子皮皮》等涉案书籍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在出版合同有效期内,原告有权对未经许可复制、发行涉案书籍的行为提起诉讼。 经庭审比对,结合正版图书与涉案公证购买书籍的印刷质量差异,能够认定被诉侵权书籍系侵犯少儿出版社专有出版权的商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三条:“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第十六条:“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出版、演出和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该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规定,被告对涉案侵权复制品未提供合法来源,其擅自销售案涉书籍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发行权,故法院判决被告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为进一步优化服务助力法治化营商环境,基于新民诉法调整,不再明确将知识产权案件排除在小额诉讼程序案件之外,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及时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切实提高知识产权小额诉讼程序案件审理效能,做到简化程序,不减权利,在维护民营企业发展活力的基础上保护知识产权。


 

 
责任编辑:木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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