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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湘:车主未买交强险,发生事故谁赔偿?法院:自行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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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丁嘉蓉、刘欣  发布时间:2022-05-07 10:24:51 打印 字号: | |

近日,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对原告李某与被告陈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判决被告陈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李赔偿款56255.01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5月2日下午,陈某驾驶无牌报废货车载一台挖掘机,从一空地上倒车行进至G353国道,遇沿G353国道直行的由李某驾驶的轻型仓棚式货车,两车避让不及相撞,造成李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李某的损伤程度轻伤二级经交警大队认定,陈某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李某负此次事故次要责任。

另查明,陈某驾驶的为报废机动车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法院认为,公民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权利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被告陈某驾驶无牌报废车辆未投保交强险,应先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原告李某的损失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原、被告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因此,被告陈某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支付原告李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费用应当支付原告李某除交强险外其他损失经结算,被告陈某应向原告李某共计支付赔偿金额56255.01元。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车险的种类复杂繁多,但广大司机朋友需要注意的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是必须要购买的,它也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未投保的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交强险能为交通受害者提供及时和基本的医疗等保障,还有其它更多的社会管理职能,有助于减轻交通事故的肇事者的经济负担,对每位车主以及乘车人员都是有益的。


 

 
责任编辑:木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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