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依法处理了一件劳务合同纠纷案,因原告苏某与被告李某就外墙施工工作内容约定不清,在双方对工程量结算并由李某结清劳务工资后,法院依法驳回了苏某要求李某支付增加劳务工资的诉讼请求。
李某承包了某安置楼建设工程,李某找到苏某将安置楼除消防、水电、木工以外的主体工程,按工程单价为340元/m²的价格发包给了苏某。苏某承接该工程后,组织人员进行了施工,工程施工完成后,双方就主体工程应付劳务工资进行了结算,李某支付了全部劳务工资460000元。苏某认为双方原约定宿舍外墙是做墙面漆,但施工中被要求改为贴瓷砖,工时增加,要求李某增补工资40000元,后因双方协商未果,苏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进行付钱。
法官审理后认为:苏某与李某以包工不包料的方式从李某处承包了安置楼除消防、水电、木工以外的工程,双方已经按双方约定进行了工程款结算并结清。苏某主张该工程外墙由双方原约定的油漆变成了瓷片,实际施工工程量比双方约定工程量多,李某应再支付苏某劳务工资40000元。在本案处理过程中,苏某并未举证证明涉案工程外墙施工内容由油漆变成瓷片,且实际施工工程量增加,最终承办法官驳回了苏某要求李某支付增加劳务工资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就双方权利义务以及合同内容进行明确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差异也应及时协商处理并形成书面补充约定,否则在合同履行完毕后再请求对方增加履行合同义务,很容易因为约定不明而产生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