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危险作业罪案件。被告人付某犯危险作业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这是2021年3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危险作业罪”后,云溪区法院判处的首例危险作业罪案。
案情回顾
2020年8月,付某经人介绍认识了白某某,两人谈好由白某某从某石化有限公司销售95号汽油给付某。后付某在云溪区某街道原建筑公司废弃无人居住的院内,将一台厢式货车改装成了一辆移动加油车在此院内为他人加油。2020年9月至2021年3月23日期间,付某共计从某石化有限公司白某某处购买了95号汽油144吨,总价值为64万余元,并将购买来的汽油采取散卖的方式销售给李某某等人,付某在未经依法批准或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其私自改装的移动加油车不具备存放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条件,同时在帮他人加油操作过程中存在危险作业的行为,共计违法所得4万元人民币。2021年3月23日有关职能部门依法查获了其改装的移动加油车,该车内尚有净重770kg的汽油,经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检验认定:该油罐内样品闪点低于60摄氏度,属于危险化学品。
案发后,付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全额主动退缴其违法所得4万元人民币。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付某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构成危险作业罪。被告人付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且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根据被告人付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法院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说法
“危险作业罪”入刑,是我国刑法首次对安全生产领域未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未造成严重后果,但有现实危险的违法行为追究刑事责任,极大震慑了安全生产领域的违法犯罪,有利于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保护国家、集体和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法官提醒
“黑加油站”是一颗定时炸弹!未取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进行买卖和运输、储存油品均是违法行为。消费者要认清危害,坚决抵制非法加油点,务必通过合法途径购买和使用油品,切莫因贪图小便宜而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