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依法处理了一件承揽合同纠纷案。原告甲公司承揽了被告乙公司的部分矿山开采工作,在双方履行合同过程中,因贯彻上级安全生产要求,政府下达了对矿山实行全面停产进行隐患排查整改的通知,因合同暂时无法履行,造成甲公司部分损失,甲公司遂以乙公司未提供合同约定的开工条件为由将之诉至法院。
法官审理后认为: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乙公司无法证实甲公司提供的场地不符合双方约定的要求。政府为安全生产要求,提高各企业的安全生产能力,暂停供应并查封全县所有矿山的危爆物品,对所有高危险行业矿山实行全面停产进行隐患排查整改,属于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不可抗力,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合同约定,双方均不应承担违约责任。但是由于矿山不能正常生产是客观事实,由此造成的损失,依据公平原则,法院最终判决由原、被告双方各负担一半。
法官说法:根据我国《民法典》相关规定,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不可抗力具有不可预见性,不可避免性,不可克服性,履行期间性。常见情形有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社会异常事件等,由于不可抗力造成合同履行损失的,一般根据公平原则,可由合同履行当事方合理分担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