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张某以李某主体身份不适格为由,拒绝还款,最终经法院组织调解及法理释明,张某终同意按期支付欠款,并依法签订了调解协议。
张某与李某系朋友关系,李某与王某系朋友关系。2019年,张某以资金周转为由向李某借钱,李某表示身上没有多余的资金,便介绍张某向王某借款4万元,就该笔借款张某与王某书面约定了借款期限、借款利率。后张某仅偿还了王某三个月的借款利息,其余本金及利息一直未再归还。2021年王某找到李某,要求其找来张某还款,李某为缓解矛盾,自行向王某代还了借款40000元。王某当即向李某出具了收条,并向张某对此情况进行了说明。后因张某不愿向李某履行继续还款的义务,李某向平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受理后,法院积极联系了李某与张某,并开展了调解工作,就该笔债务的如何处理听取了双方的意见。李某表示,其已经代还了该笔债务,现张某应当向其偿还借款。张某表示,其并非向李某借款,故还款对象不应该是李某,应依法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法院在了解基本事实后,认为李某代还债务,王某向其出具条据,并告知了张某相关情况,该案符合债权转让规定的相关情形,故李某的主张依法应当得到支持。最终经法官悉心调解与法理释明,张某同意还款,并就还款事宜与李某达成一致协议。
法官提醒:助人为乐是我中华传统美德,应当得到弘扬与支持。但也应当提高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防止卷入没必要的诉讼风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