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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江:【为群众办实事示范法院创建活动】典当行无放贷资质  借贷合同被判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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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周芳  发布时间:2022-05-16 19:01:47 打印 字号: | |

无放贷资质的典当行向社会不特定人发放贷款,借贷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合同。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的民间借贷纠纷案。

2020年1月7日,李某向星鑫典当公司借款1500000元,签订《股权质押担保借款合同》,月利息为3%,借款期限为6个月。鑫悦公司以其所持星鑫典当公司股权为借款提供股权质押担保,但未办理股权质押登记。李某收到借款后星鑫典当公司出具了借条,约定利息及服务费为每月45000元。后李某偿还部分借款,支付了部分月利息及服务2021年4月之后,李某未偿还剩余借款,星鑫典当公司遂诉至法院。

庭审中,双方对《股权质押担保借款合同》是典当合同还是民间借贷合同,该合同是否有效产生了争议。

该院审理认为,从形式上看,虽然星鑫典当公司李某签订的《股权质押担保借款合同》将借款表述为“当金”,并已实际支付1500000元,但双方之间没有当票,不符合典当的形式要件。从实质上看,鑫悦公司星鑫典当公司的股东之一,且两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是刘某,星鑫典当公司将公司股东的股权作为质押借款给李某,双方未办理股权质押登记,未完成质物交付,质权担保未设立,不符合典当的实质要件,双方之间未形成典当借贷契约。星鑫典当公司向李某实际支付借款,双方之间的借贷行为真实。李某提供星鑫典当公司向其他不特定人发放贷款的初步证据,星鑫典当公司未提供相反证据推翻李某的主张,故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金融业务活动系国家特许经营业务。星鑫典当公司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常性的贷款业务,向包括李某在内的众多人员出借资金,违反了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本案借款合同无效。合同无效后,李某因合同取得的借款应当返还给星鑫典当公司,并应支付部分资金占用的利息。

法官说法: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当票是典当行与当户之间的借贷契约,是典当行向当户支付当金的付款凭证。虽然星鑫典当公司的企业性质属于典当行,但其在本案中发放借款的行为不符合《典当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典当特征,属于“名为典当,实为借贷”,目的是变相收取高额综合服务费。从立法精神上来看,为鼓励促进交易,法院对合同效力的审查一直持审慎态度,但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规范经济社会健康有序发展,促进公平正义的角度综合判定,涉案合同应属无效。


 

 
责任编辑:木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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