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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江:赠与还是借款,婚外情恋人之间主张借贷关系应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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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唐菁  发布时间:2022-05-16 19:02:30 打印 字号: | |

情人之间转账,是借款还是赠与,双方存在情人关系等特殊身份关系时,一方主张借贷关系,而对方否认双方存在借款合意时应如何认定?近日,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

李某某与康某某于2020年4月相识后建立起恋人关系并同居生活,直到2021年康某某无意中知道李某某已婚的事实,于当年8月终止与李某某的情人关系,同居生活期间李某某分多次转账给康某某共计4万余元,事后,李某某要求康某某还款,遭到拒绝。故李先生向平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法庭上,李某某诉称,2020年开始康某某以看病为由多次向李某某借款共计4万余元。

康某某则辩称,她确实收到李某某的转账,但是她与李某某之前曾是情人关系,这些款项均属于赠与性质,并非借款,因此不同意归还。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康某某对李某某转账给她的4万余元并无异议,但是双方的主要争议在于这笔款项的性质是否为借款。现李某某主张的是借款,并提交了微信转账凭证予以证明,康某某则主张双方之间是情人关系,该款项系赠与,不存在借贷。因此,难以认定本案诉争款项为借款。现李某某要求康某某返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的双方当事人存在情人关系,一方主张借贷关系,而对方否认双方存在借款合意,并主张转款系基于双方特殊个人关系产生的其他法律关系的,即本案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7条第一款关于“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定,由主张借款关系的一方对其与对方之间存在借款合意以及其实际给付借款的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本案中李某某提供的微信转账明细仅能证明付款的事实,但不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的合意,即不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


 

 
责任编辑:杨子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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