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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湘:叛逆少年跳楼受伤  法院判决:学校担责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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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唐辉  发布时间:2022-05-23 09:33:26 打印 字号: | |

近日,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判处临湘某学校承担60%的责任,赔付刘某损失5.2万余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刘某系未成年人,因比较叛逆,且有网瘾被母亲送到一家从事心理辅导、行为矫正的培训学校进行管理教育。2020年8月,双方签订了一份《就读协议》,约定教学管理时间为半年,且在校期间学校需保障孩子的人身安全。在校期间,刘某多次与家人联系表示不想待学校,对学校有抵触情绪且产生了过激行为。2020年9月,刘某从教学楼西侧三楼的窗户跳下受伤,当即被学校老师送往医院救治。经鉴定,刘某构成十级伤残。

法院认为,原告刘某作为一个16周岁的学生,被监护人送至学校接受教育,应遵守学校的规定,服从学校的管理,即使对学校的特殊规定有一定的抵触情绪,也要理智对待,不能产生极端行为。原告虽然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应预见从三层楼的窗户逃脱的行为具有极大的危险性,因自身的过错导致受伤致残,原告存在一定的过错。另外,其母亲不顾原告个人感受强行将其送到被告处接受教育监管,对原告的受伤也具有一定的责任,故该院认定由原告及其母亲对本次事故承担次要责任。

被告临湘某学校作为一家特殊培训学校,应更加规范日常的管理工作,及时对学生进行思想教育心理安慰,以及加固教学保障措施,以保障学生的日常安全。而被告未尽到上述义务,事发时,教学楼三楼的窗户没有加固安全网,管理上存在漏洞,同时也未注意到原告的过激行为,才导致原告受伤致残的突发情况,所以被告对此存在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根据原、被告的过错程度,法院酌情认定由被告承担60%的责任,原告自负40%的责任。经法院认定原告受伤期间的损失共计12.9万余元,其中被告应承担7.7万元,抵扣被告另行垫付的2.5万余,还应赔付5.2万余元。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杨子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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