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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湘:无证且酒驾,临湘这男子可真“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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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丁嘉蓉  发布时间:2022-05-23 09:34:55 打印 字号: | |

临湘男子周某明知自己没有驾照的情况下,仍酒后驾驶车辆出行,最终被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12月17日18时,周某无机动车驾驶证,并于酒后驾驶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沿路行驶与王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相撞,事故造成两车受损,周某受伤并昏迷。经鉴定,周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6.92mg/100ml。交警大队认定周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案发后,周某在医院治疗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周某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刑事追究,均应从重处罚。周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无证、酒后驾车是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严重危害了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因此,临湘法院在此提醒广大司机朋友,驾驶车辆要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安全文明出行,小心谨慎驾驶,牢记“生命无价,酒后禁驾”,切勿逞一时之爽,否则终害人害己。


 

 
责任编辑:杨子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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