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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山法院审结一起社会组织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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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罗晓玲 喻沛智  发布时间:2022-07-05 16:13:34 打印 字号: | |

日前,君山法院审理了一起被告人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这是君山法院审理的第一起由社会公益组织作为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原告,检察机关作为支持起诉人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也是《长江保护法》贯彻实施后的第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8月至2021年11月1日期间,被告人徐某在长江岳阳段水域(属于湖北长江新螺段白鱀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使用背包式电鱼工具先后5次非法捕捞水产品,共计非法捕捞水产品约23.1公斤,非法获利800余元。

另查明,被告人徐某曾因犯包庇罪,于2021年8月4日被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2021年8月17日起至2023年8月16日止。

同时,湖南省生态保护志愿者服务联合会、君山区人民检察院向君山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徐某赔偿因非法捕捞水产品对水生生物资源造成的损害和天然渔业资源恢复所需费用。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与前罪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没收违法所得及作案工具。承担其非法捕捞水产品所造成渔业资源损害损失7623元、天然渔业生态环境恢复所需费用6202.5元。

除以上判决外,还判决徐某在市级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义务参与保护长江生态环境宣传活动,责令由公益诉讼原告负责督促实施、支持起诉机关负责监督公益诉讼被告履行义务。该案的审理充分发挥了刑法惩罚与教育功能,为切实保护环境、恢复环境,营造守护一江碧水的氛围起到了重要的指引作用。

 
责任编辑:三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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