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何某因车祸受伤后被医院先行救治,但其获交通事故赔偿款后却拒绝向医院支付医疗费,并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转让给其哥哥嫂子何甲和刘某,医院无奈之下起诉要求撤销该无偿转让的民事行为,并要求三被告共同将款项返还至何某原农业银行账户名下,法院依法支持了医院的诉讼请求。
2019年4月21日何某因车祸受伤,至东莞市某医院进行治疗,于2019年8月4日出院,住院105天,共计产生住院费用281494.22元,住院期间及出院后何某由其兄嫂即被告何甲、刘某照顾,何某无父母、子女、配偶。因何某经济困难,医院先行为其救治并同意其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后支付剩余医疗费。2021年4月,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判决何某与他人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由保险公司赔偿何某损失831210.38元。2021年5月28日保险公司向何某支付了全部赔偿款,2021年6月2日保险公司按照判决书向何某支付了诉讼费10341.54元,前述两款项均支付至了何某的中国农业银行的账户。2021年6月3日何某账户中的5万元被转给了刘某,同日该账户中的79万元被转给了何甲,2021年6月4日刘某向何甲转账49900元。何某获得赔偿款后一直未向医院支付所欠医疗费,因此医院于2021年5月14日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何某支付拖欠的医疗费171494.22元,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作出民事判决,支持了医院的诉讼请求,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在财产保全中查询到被告何某名下没有财产并得知何某财产转移的情况,故医院向平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被告何某将其中国农业银行账户的资金转账汇入何甲和刘某名下的银行账户的民事行为,并要求三被告共同将上述款项计18万元返还至何某原农业银行账户名下。
法院经审查认为:东莞市某医院为被告何某提供医疗服务,何某欠有医院医疗费用未付,根据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东莞市某医院对何某享有171494.22元的债权。但被告何某在获得赔偿款后在有能力支付的情况下,却与被告何甲、刘某一起无偿转让财产,影响了医院作为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常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条规定,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医院请求撤销被告何某将其中国农业银行账户的171494.22元转账至被告何甲、刘某银行账户的民事行为并要求被告将171494.22元返还至何某中国农业银行的账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
法官后语:东莞某医院作为医疗机构考虑到何某经济困难,出于善意及救死扶伤的医德先行为何某提供医疗服务,并允许其在获得赔偿后支付剩余款项,该行为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值得称赞,但被告何某却在具备支付能力后拒不支付医疗费并伙同何甲、刘某转移财产,违背了诚信原则和社会的公序良俗,应予谴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