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健康权纠纷案件。
2020年12月,司某突然冲到某网吧,刺伤正在打游戏的杨某,当即有人向辖区派出所报案。后经辖区派出所多次协调未果,杨某将司某及其监护人马某(司某之父)诉至湘阴法院请求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113536.2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司某在未与杨某发生任何冲突的情况下无故持刀刺伤杨某,杨某在本次受伤中无过错,司某系患有精神疾病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刺伤的损害后果应由司某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湘阴法院依法判决司某的监护人马某向杨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76502.4元(司某如有财产,从司某的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马某赔偿)。
法官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近年来,患有精神病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事件屡屡发生,作为监护人,应切实履行好对被监护人的管理、教育职责,这既是对被监护人的保护,也是自己应尽的一份社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