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语云:偷鸡不成蚀把米。生活中最不可取的就是通过行窃等不正当手段来获取财物,不管是否得逞,最终收获的可能是牢狱之灾。近日,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判处谈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8月27日,谈某以筹集毒资为目的,伙同他人从岳阳县出发至临湘市长塘镇行窃,二人来到被害人李某的住宅后,用脚踢破大门,进入房间实施盗窃,因未找到有价值的财物,两人随即离开了现场。后谈某被抓获归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实施盗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谈某实施盗窃行为后,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谈某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