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湘阴法院审结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因原告张某工作性质、方式太随意,缺乏与用人单位成立劳动关系所需要件,其请求确认与被告某旅游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未获支持。
2021年张某加入某旅游公司创建的“客房帮工群”,某旅游公司不定时在该群内发布某客栈需做房帮工信息,张某等人有空闲时可以在群内报名并确认,报酬计算方式为20元/间房,工作内容为清洁房间卫生,做工期一般在法定节假日和暑假,没有明确的上下班时间,亦无明确的做工人员名单,完成工作后即可离开,报酬也未按月或者相对固定时间支付,双方亦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2年2月16日张某向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劳动关系后,湘阴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未支持张某的请求,张某不服仲裁裁决遂起诉至湘阴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某旅游公司在微信群内发布的不特定时间、不特定人员、不特定地点的招工信息,原告张某在空闲且被告正好需要临时帮工时候才能去从事相关工作,分配的任务完成即可离开,工作并不具有相对稳定的场所、相对固定的时间,没有明确的管理人员,工作不具有日常性和规律性,原告张某仅是被告某旅游在特定时间段内临时补充的务工人员,双方成立劳动关系缺乏人身隶属性要件,此种行为模式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劳动关系,更符合临时性的劳务摊派。因此,湘阴法院判决原告张某与被告某旅游公司不成立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