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非法采矿案,被告人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张某与都某(已判决)共同经营一艘过驳船,张某占股80%,都某占股20%,二人按比例分红。2017年1月至2018年4月,张某和都某为盗采江砂团伙过驳转运江砂共计40万余吨,接收过驳费共计122.8万余元,其中张某非法获利98万余元。另查明,临湘市公安局已查封张某和都某名下船舶。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明知他人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在长江采砂,仍多次帮助他人转移盗采的江砂,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被告人张某在非法采矿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该案的违法所得应当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