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君山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被告人陈某、毛某因犯盗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十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两千元。
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8月至9月,被告人陈某伙同被告人毛某在岳阳市君山区、华容县等地多次盗窃他人饲养的家鸡共计134只,经鉴定价值为人民币12060元。陈某、毛某将销赃所得赃款用于个人挥霍。
另查明,被告人陈某曾因犯盗窃罪,先后五次被判处刑罚,并处罚金。2021年9月22日,被告人毛某被岳阳市公安局君山分局林角佬派出所民警抓获,毛某配合公安机关在当天将被告人陈某抓获到案,事后两人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毛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陈某、毛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陈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盗窃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陈某、毛某两被告人均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综合陈某、毛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及悔罪表现,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