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当事人明确借款期限,现履行期未届满,要求提前还款,能否获得法院的支持?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
2019年2月10日,欧某与林某商量将位于平江县建材市场某商铺出卖给欧某,欧某于当日预付450000元用于购买商铺,林某出具收条。2019年3月30日,林某与欧某签订《转让协议》,约定林某以450000元的整体价格将商铺转让给欧某,但一直未办理转让登记。后欧某去世,小欧系其合法继承人,2020年4月17日,林某与小欧将转让合同变更为借款合同,由林某出具借条。双方达成口头约定,由林某三年之内偿还借款,每年偿还150000元。2021年7月,小欧向法院起诉,要求林某偿还借款本金450000元及利息并解除合同。
法院审理认为,借款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本案中,林某和小欧约定借款分三年还清,现第一期款项的履行期限届满,林某未按期偿还,已经构成违约,应当立即偿还已到期借款150000元,因双方未约定利息计算方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即以借款本金1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的标准计算自2021年4月17日起向小欧支付利息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另小欧以此为由主张解除借款合同,并要求林某一次性偿还借款本金450000元,因双方口头约定分期还款,虽然林某未按期偿还第一期款项,但现后两期借款的履行期限未届满,林某对后两期债务的偿还并未构成违约,小欧对后两期债务的偿还仍享有期待利益,待还款期限届满后,另行主张权利。案件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现该案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