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案件时空
(岳阳楼区)校园内被后座同学不慎用圆规尖戳伤右眼,法院这样判
分享到:
作者:陈丹、徐瑛  发布时间:2022-07-11 17:51:59 打印 字号: | |

孩子天性活泼好动,在成长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遇到一些“磕磕碰碰”,甚至会有些“不期而遇”的意外。近日,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审理了周某与蔡某、某小学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判决被告蔡某(监护人蔡某某、姜某)赔偿原告周某各项损失共计11余万元。

周某与蔡某均是某小学六年级学生。周某与蔡某前后相邻而坐,周某坐蔡某前面。一天课前,两人前后而坐聊天谈笑,打预备铃时,周某回头,蔡某恰巧挥动圆规,圆规不慎戳伤周某的右眼。周某受伤后,班主任老师当即将其送往医院。随后其入院湘雅二医院治疗,住院15天,花费合计27173.08元均由蔡某父母交纳。经鉴定,周某为九级伤残。

法院认为,事故发生时,周某与蔡某均已年满十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游戏嬉戏过程中,对自身行为的危险性有一定的注意义务。蔡某手持圆规挥动,圆规系尖锐教学用具,蔡某应当预见持圆规对人挥动存在危险性,现造成周某受伤的后果,其应当对周某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周某自身未尽到注意义务存在过错,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综合考虑本案实际情况及原、被告的民事行为能力、各方的过错程度等,酌情认定蔡某按7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事故是瞬间发生在两名学生之间,且两名学生是正常交流,无其他对立情绪,对此不能要求某小学对无法提前预知的突发事件提前进行干预。且事故发生后及时将送往医院并通知双方家长,使周某得到了及时救治,已尽到事后妥善处置的义务。综上对要求小学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遂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寄语:活泼好动是孩子的天性,然而校园内因课间嬉闹导致意外事件的情况时有发生。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关系到每一个家庭的幸福,家长需要履行好监护职责,加强对孩子的教育约束,引导孩子遵纪守法和提高自我防护意识。学校作为教育机构,对学生不仅有教育义务,还有管理和安全保障的义务,依法维护学生的人身安全,加强学生的人身安全的教育和管理。


 

 
责任编辑:筱驹

下辖法院

平江县法院 岳阳县法院 华容县法院 湘阴县法院 临湘市法院 汨罗市法院 岳阳楼区法院 云溪区法院 君山区法院 屈原管理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