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君山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被告人向某、杨某、覃某某、袁某某、章某某等5人,因犯盗窃罪分别被判处四个月至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2000元至4000元不等的罚金。
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7月,甲公司因工作需要,将一处码头电路安装业务交给乙公司,并将业务中要使用的电缆线放在一艘趸船甲板上以便乙公司施工人员取用,但乙公司对电缆线无保管义务和私自处置权利。向某等5人系乙公司的安装工人,工头向某见甲公司提供的电缆线长度远超实际需要,便向同伴提议将电缆线盗走变卖,所得费用五人平分,杨某等表示同意。同年8月1日,向某等5人将电缆线剪切成数段后藏匿起来,后被码头工作人员发现并报警。经检测,5人共盗电缆线44.31米,价值19230.54元。
法院审理认为,向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行为均构成盗窃罪。向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杨某等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5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悔罪表现明显,并将所盗赃物全数归还,获得了谅解,综合犯罪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及悔罪表现,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