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妥善调解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被告王某某的女儿代为与受害人的子女达成和解,并当场赔偿受害者经济损失3.5万元。
据悉,2021年12月11日,七旬老人王某某驾驶无牌三轮电动摩托车行驶至某涵洞路段撞伤了行人李某某。事故发生后,王某某驾车离开事故现场。经交警大队认定,王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某不负责任。李某某受伤后被送入医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1.7万余元。经鉴定,李某某的伤情评为十级伤残。因王某某拒不承认其撞伤李某某,双方就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李某某遂向临湘法院提起诉讼。
因事故发生时,该地段无监控,无目击者,王某某一直否认其撞到李某某的事实。法院受理该案后,王某某的女儿作为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庭审,通过受害者的举证、质证、法庭调查和承办法官对该案的分析,王某某的女儿接受了其父亲开车撞伤李某某的事实。庭后,王某某女儿主动联系法官表示愿意与对方和解,并做通其父亲的工作后代为履行赔偿责任。
通过承办法官的多番沟通与调解,受害者李某某的儿子考虑双方是熟人,王某某的女儿态度较好并愿意替其父亲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也考虑到王某某所驾驶的车辆未投保等情况,最终接受了调解方案。最终,王某某女儿当场支付了3.5万元赔偿款,两家握手言和。